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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下女人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实务方案3

时间:2011/8/14|

阅读量:1663|

来源:朱运德

朱运德文集
文本标签:律师团队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马上引起了很大争议。虽然最高院仅仅是对2011年版婚姻法的解释,但是其实际作用甚至大于婚姻法本身。通观目前媒体及网络意见,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利。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联合法律界同仁,共同研究一整套争取女人利益的方案,供女性参考。
情形之三:男人婚前存款婚后有利息;有付全部房款不动产且有租金收入,并有自然升值,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应归男人所有,女人怎么办?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教女人的应对策略:
1、充分利用爱情筹码,女性可以要求婚前做财产约定,反正不做约定是对方的,做了约定起码知道哪些是自己的。提示:必须公证婚前财产约定。
2、在婚姻生活中尽量拿男人婚前财产的孳息或者自然升值部分的财产来消费,因为已日常消费的财产不属于男人的个人财产。一言以蔽之曰,婚后想法多用男人的钱,少用自己的钱。
留下自己的钱,起码有一半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