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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特约深圳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朱运德评论:纠结!婚前房产证要不要加名?

时间:2011/8/28|

阅读量:2327|

来源:朱运德

媒体关注朱律师文选
文本标签:媒体关注
“不加名”,自己没有安全感;“加上名”,就要缴纳几万元的税费——
纠结!婚前房产证要不要加名?
高申现 赵振鹏

  ■ 深圳晚报记者高申现 实习生赵振鹏/文 陈远忠/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引发了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热潮,而在目前,诸如深圳、南京等国内城市纷纷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征收3%的契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再次进行回应,地方征收房产证加名契税,属于地方政府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

  显然,对于这样的新规,让不少人开始左右为难,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正在成为他们的新难题。“不加名”,似乎让自己没有安全感;“加上名”,就要缴纳几万元的税费。

  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难题:

  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对于32岁新婚不久的王小顺来说,还没过上几天“甜蜜期”,他和新婚的老婆马上面临着一场“煎熬”,由于在本月正式实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该法律条款,婚前房屋的产权归谁,离婚后的房屋产权仍归谁,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王小顺在几年前就在福田区购买了120平方米的房产,那时候,他还没有结婚,根本没有想过婚后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但随着近期最高法关于《婚姻法》新规的出台,人们开始担心起自己今后的保障问题,因为一旦一方离婚,自己就得不到任何房产方面的保障。为此,王小顺的老婆开始天天嚷着要在婚前的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但现实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仅仅拿着本子加上名字就可以,现在,按照深圳刚刚实行的规定,我市婚前房产,夫妻间加名需要征收3%的契税。

  根据记者从深圳地税部门了解到的信息,房产若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需缴税即可加名;房产若不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加名则按“赠予”类别,需要对产权转移部分征收3%契税。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王小顺的老婆如果要在婚前那套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就要缴纳3%的契税,而在以前就不需要这么去做。王小顺掐指一算,按照目前他的房产价格为300万计算,那么他的老婆就要缴纳4.5万元的税费。“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实际上,现在要缴纳这个钱,是因为产权发生转移要产生的费用,应该是老婆来支付,但都是一个锅里吃饭的夫妻,说来说去,这个钱还是要这个家庭来承担的。怎么看,都是那么别扭和想不明白。”

  为此,这对小夫妻似乎少了很多新婚的浪漫,摆在眼前的这道难题让他们犯了难,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如果不在婚前房产上加上老婆的名字,就不需要去掏这个“从天而降”的费用,而反之,就要按新规从这个家庭里多支付出一笔不菲的税费,这同样也让王小顺心不甘情不愿。

  调查:

  目前办理加名更正的人不多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由于“加名费”的出台,让不少人犯难,这已经开始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纠结。而记者从深圳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了解到,目前真正办理加名更正的人还不多,但通过电话或者到这里咨询的人明显多了。

  而对于新规的情况,国内其他省市对此的表态也不尽相同。根据媒体昨日报道说,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对此回应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短期内不会全国推行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征收房产证加名契税,属于地方政府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但无论是实行还是暂缓实行,由于《婚姻法》新规引发的“加名热”将会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存在。而由此增加的契税,也引起了社会热议。

  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市民,大部分市民表示不应该简单地增加税费,因为结婚组成一个家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一位家住龙岗的李小姐称,她也注意到了这个现象,也同时面临这种情况,但对于深圳已经出台了3%的“加名费”,她还不着急为了加名要自己承担几万元的契税,“要慢慢等着看再说。”

  也有市民表示,对于这样的新规,他们表示完全理解。孙先生告诉记者说,法律在慢慢细化,将人们的权利规定的更加明晰,这是一个好事。“但总觉得过分要求加名,将导致家庭氛围淡化,物质化的东西体现得太明显。”如果从本质上说,在新规出台后引发的“加名热”,无疑也折射出当前社会的深层问题。“很多人担心自己今后的保障出现真空和漏洞,如果一方不同意加名,而另一方坚持,也将围绕这个问题出现新的家庭矛盾。夫妻双方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

  律师说法

  不应以婚前婚后为标准区别征税

  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是否应该征收契税,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余祖舜律师认为,不应该以婚前婚后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简单的区别征税,而应该根据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物权特性为标准进行区别征税。

  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根据该规定,对于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另一方有权申请房产登记部门“加名”,这是物权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房屋登记部门有义务依法为物权所有人登记设立物权。这也是有关地税部门对婚后共同房产增名暂不需缴纳契税的依据之一。

  余祖舜律师认为,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特殊的人身依附和财产依附关系,夫妻之间因约定财产制所产生的不是单纯的财产转移,更多地包含了夫妻间的特殊情感,以及相互抚养、夫妻忠诚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种因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产生的财产转移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为合同法上的赠与关系。

  根据共有财产的物权权利规定,税务部门既要保护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人的物权权利,更要保护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人的物权权利。应该以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这个标准进行征税,而不能简单地以婚前婚后的时间界限为区别征税。

  当然,“对于没有达成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或未有效约定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的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税务部门应依法依照赠与类别征收契税。”

  余祖舜律师认为,为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现夫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个性化的需要,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体现夫妻特有的财产依附关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制定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体现夫妻特有财产依附关系的税收政策。

  最好不要征收契税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创办人朱运德律师认为,从婚姻家庭的特殊性来讲,朱运德律师主张婚前房产加名最好不要征收契税。

  “我们不应该将夫妻之间房产权属转移等同于社会上其他主体之间一般的房产买卖和一般赠与。”他说,特别是夫妻一方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虽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现实中常常是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婚内共同财产承担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之间对夫妻婚前婚内财产是可以约定为一方财产,且约定优先。但也没有明确对夫妻婚前婚内财产的约定行为就是相关税法所规定的应交契税的房产变更行为。

  朱运德律师一直反对将婚姻家庭发生的法律关系完全按照市场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毕竟夫妻之间的关系除了物质外,还有感情因素,牵涉到很多社会问题。婚前财产加名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同时,一旦发生离婚,就会增加离婚成本,离婚成本增加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减少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成本过低也是原因之一。”

  他说,“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维护家庭稳定出发,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税法,对婚前婚内财产加名全国统一不予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