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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卷走父亲钱财 法院判决财物要退还

时间:2012/2/7|

阅读量:144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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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因琐事争吵 女儿卷走父亲钱财
厦门中院判决部分财物要退还
作者: 安海涛 陈贤英
    照顾父亲生活起居的女儿因琐事与父亲闹僵,其父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退还被“卷走”的20多万元钱款。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老朱状告女儿阿微归还钱款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阿微向老朱退还被支取的8.8万余元。
    生活在西安的离休干部老朱,在妻子去世后就一直由大女儿阿丽赡养。2009年3月,大女儿因事需暂时离开西安,老朱便决定由远在厦门工作的三女儿阿微来照顾自己。阿微同意后从厦门的单位辞职来到西安,姐妹俩办理了交接手续,老朱的存折、身份证、退休证、保健卡等都交由阿微保管,阿微正式担当起了照顾父亲的责任。
    刚开始,父女俩相处得还很融洽。但没过多久便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且愈演愈烈。无法忍受的老朱决定放弃阿微的照顾,请专业保姆照料自己。2009年7月,再次与大姐阿丽办完交接手续后的阿微,驾驶着用父亲钱款购置的小汽车离开西安。
    阿微走后,老朱清点财物发现,阿微从自己的账户中“卷走”了20多万元。老朱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诉请判决阿微归还20万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查明,阿微在照料老朱期间,从老朱处支取的款项合计24万元。法院认为,老朱是离休老干部,虽年事已高,但阿微认为老朱思维清晰,另从父女关系看,按常理,为人父者通常不会欺骗自己的子女,故应认定上述款项扣除老朱的生活开支、住院费等,尚余19万余元。
    思明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阿微系老朱之女,对老朱负有赡养义务。但阿微在照顾老朱三个月的时间内,不仅未妥善履行该项义务,反而未经老朱同意擅自支取大额款项,给老朱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判决由阿微返还老朱19万余元,并向老朱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阿微不服并向厦门中院上诉。
    阿微诉称,老朱除提供存折作为证据外,还应当证明其支取存款并占为己有的事实;8万余元是在老朱授意下购车所用,其未侵占购车款,没有返还的义务;原审判决以“按常理,为人父者通常不会欺骗自己的子女”作为判案依据不当;其没有侵占老朱存款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意图。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阿微在照顾老朱期间,共从其账户内支取存款22万元,扣除阿微转存给老朱的钱款、购车款、日常开支、住院费等尚余2万多元;阿微购买汽车共花费8万多元,法院酌定按80%返还老朱。故阿微共需返还老朱8.8万余元。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认为,阿微应老朱要求辞职至西安对其照顾,后因琐事发生纠纷,阿微支取的大部分存款均系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并无主观故意。本案是父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的纠纷,老朱主张阿微赔礼道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 人民法院报